重庆宏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重庆宏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15891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1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可,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汉族,1970年7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可,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宏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二段9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79076030。
法定代表人:丁航,董事长。
第三人:重庆钟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2号附1-28-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71780818C。
法定代表人:钟昀宏。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宏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钟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4月26日依法向原告***、***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未按通知规定在7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申请。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叶胜利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李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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