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宏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国坛酒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宏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黔0382执保179号
关于申请人贵州国坛酒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宏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作出(2022)黔0382民初6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宏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重庆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6301××××0030账户、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开立的0201××××3576账户、中国建设银行万州白岩路支行开立的5000××××6246账号内资金,金额以30258161.14元为限。
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供的担保,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
1、2022年3月30日,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宏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万州白岩路支行开立的5000××××6246账户,以30258161.14元为限额,实际控制金额375.29元;
2、2022年3月30日,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宏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开立的0201××××3576账户,以30258161.14元为限额,实际控制金额33.06元;
3、2022年4月12日,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宏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重庆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6301××××0030账户,以30258161.14元为限额,实际控制金额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案冻结的期限为一年。期满后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被保全人如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可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2022)黔0382民初6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事项已部分保全。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