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56民初3620号
原告:重庆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德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某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
负责人:刘某,系该镇镇长。
被告: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丁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夏某某,男,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重庆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某人民政府、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夏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2024年11月28日,原告重庆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地合法处分,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亦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