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三鑫线缆有限公司

宜兴市佳昌铜业有限公司与无锡市三鑫线缆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2民初8816号之二
原告:宜兴市佳昌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万石镇南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UR8K9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三鑫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西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3114754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宜兴市佳昌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三鑫线缆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宜兴市佳昌铜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宜兴市佳昌铜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兴市佳昌铜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14369元,其中案件受理费9369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宜兴市佳昌铜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钱**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柳杰
书记员扶廷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