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三鑫线缆有限公司

2207无锡市三鑫线缆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282执2207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三鑫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西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3114754X。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12月19日生,住镇江市。
无锡市三鑫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鑫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作出的(2017)苏0282民初2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结欠三鑫公司货款及税金共计191万元,***于2017年3月30日前支付三鑫公司50万元,同年6月30日前支付141万元。如***有一期未能按时足额履行,则三鑫公司有权对未付余款部分一并申请执行,并由***另行承担违约金9万元。三鑫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前向***开具总金额100万元(发票抬头及金额由***向三鑫公司提前10日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本案诉讼费15669元(其中已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669元,保全费5000元),由三鑫公司负担。因其未能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三鑫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2月7日赴镇江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苏L×××××、苏L×××××小型汽车二辆,现上述车辆难以查找。
2、本院于2017年5月9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其在指定的时间内履行法定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但其未能履行。
3、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2017年6月7日、2018年1月10日、2018年5月1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查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
4、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
5、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赴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兴市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登记。
6、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赴被执行人***住所地寻找被执行人下落情况,查明被执行人***长期不在住所地,在住所地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
8、本院于2018年7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三鑫公司发出案件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共执行到执行款96000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祎
审判员 李亚丹
审判员 丁 平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方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