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三鑫线缆有限公司

***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8)苏0282民初7200号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无锡市三鑫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益锋,第三人三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洪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三鑫公司与***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本案中,根据三鑫公司与***签署的对账函,可以确认截止2014年7月9日***结欠三鑫公司货款2813595.09元。至于利息,三鑫公司与***在货款结清时间处并未填写,故本院确认利息应自起诉之日即2018年7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三鑫公司将***结欠其公司的货款及利息全部转让给***,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存在不得转让的情形,应予准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对***的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故举证不能的责任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长期向三鑫公司采购电线电缆,2014年7月9日,双方对往来账目结算后签署对账函1份,载明:***至今尚欠三鑫公司货款2813595.09元,此货款必须在年月前结清,逾期按月息1.5%结息。 2018年6月11日,三鑫公司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1份,约定三鑫公司将在***处的货款2813595.09元及相应利息等全部债权一并转让给***。同年6月19日,三鑫公司向***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 以上事实,有对账函、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通知书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货款2813595.09元及利息(自2018年7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965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3655元,***负担16000元。***应负担款项已由***垫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该款直接支付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陈思远
书记员  张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