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三鑫线缆有限公司

无锡市三鑫线缆有限公司与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8961号
申请人:无锡市三鑫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启迪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3114754X。
法定代表人:钱俊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县建设路南段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MA45QA7L4T。
被申请人: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五福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721504471。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三鑫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鑫公司)与被告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光利**分公司)、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三鑫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光利**分公司、光利公司合计价值86万元的财产,并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三鑫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光利**分公司、光利公司(含光利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合计86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光利**分公司、光利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何利萍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陈翰迪
书 记 员 李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