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三鑫线缆有限公司

无锡市三鑫线缆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82执1167号
无锡市三鑫线缆有限公司与***、刘桂芬、***、孙思姣追偿权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20)苏0282民初81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刘桂芬、***、孙思姣对无锡市三鑫线缆有限公司为江苏南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代偿的1757183.23元及利息(以157183.23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各承担五分之一的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三鑫线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于2021年3月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3月9日通过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3月4日、2021年8月2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刘桂芬、***、孙思姣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宜兴市车管所、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兴市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刘桂芬、***、孙思姣名下不动产、车辆、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刘桂芬、***、孙思姣名下无不动产、车辆、公积金等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三套,均被其他法院首封,本案不宜处置;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对被执行人***、刘桂芬、***、孙思姣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至被执行人***、刘桂芬、***、孙思姣住所地及村委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8月3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亦书面表示认可。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乐群 审判员  张 栋 审判员  朱叶君
书记员  孙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