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莱伯泰科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莱伯泰科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慧瑞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京0113民初4722号
原告北京莱伯泰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伯泰科公司)与被告北京慧瑞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瑞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莱伯泰科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伟、被告慧瑞康公司之法定代表人姚玉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莱伯泰科公司与慧瑞康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存在,本院予以确认。 2020年1月9日,莱伯泰科公司出具的《催款函》中写明慧瑞康公司尚欠余款537.5元。后,慧瑞康公司在复函中写明“……因我公司目前资金紧张暂时无法支付贵公司的款项,我公司恳请贵司给予一定的宽限期,争取在3月底之前支付所欠款……”,故莱伯泰科公司要求慧瑞康公司给付剩余款项537.5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4月22日,莱伯泰科公司与慧瑞康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卖方为莱伯泰科公司,买方为慧瑞康公司。该合同约定:1.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厂家、数量及金额。……合同总价:大写:肆仟捌佰叁拾柒元零伍角。小写:4837.5元。10.付款方式、时间。分期付款:买方在合同生效后5天内预付合同总价的100%货款卖方收到全款后向买方开具金额发票。12.卖方违约责任。C.在具备安装调试条件的情况下,逾期安装调试的,应限期进行,限期内仍不能进行安装调试的,应交付罚金,每逾期一周(不足一周按一周计算)按未安装调试货物价值的0.5%向买方支付罚金。罚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此种情况下买方要求退货的,应退还买方货款并交付罚金。 2019年4月22日,慧瑞康公司支付莱伯泰科公司3520元,摘要部分显示为:货款。 2019年4月24日,慧瑞康公司支付莱伯泰科公司780元,摘要部分显示为:货款。 2020年1月9日,莱伯泰科公司向慧瑞康公司送达了《催款函》。该函显示:……合同签订后,我司于2019年4月22日收款¥4300元,并于2019年5月7日安排发货,目前有余款¥537.5元(大写:伍佰叁拾柒元伍角)经我司多次催要至今欠付。 2020年1月14日,慧瑞康公司回函称:贵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我司发送的《催款函》我公司已收悉,现回复如下:因我公司目前资金紧张暂时无法支付贵公司的款项,我公司恳请贵司给予一定的宽限期,争取在3月底之前支付所欠款项。望贵司给予理解与支持。 诉讼中,莱伯泰科公司明确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款537.5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并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北京慧瑞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莱伯泰科科技有限公司款53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北京慧瑞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二焕
法 官 助 理   刘 哲 书  记  员   李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