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莱伯泰科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莱伯泰科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慧瑞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京0113民初4721号
原告北京莱伯泰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伯泰科公司)与被告北京慧瑞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瑞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莱伯泰科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伟、被告慧瑞康公司之法定代表人姚玉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莱伯泰科公司与慧瑞康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存在,本院予以确认。 2020年1月9日,莱伯泰科公司出具的《催款函》中写明慧瑞康公司尚欠余款57 603.31元。后,慧瑞康公司在复函中写明“……因我公司目前资金紧张暂时无法支付贵公司的款项,我公司恳请贵司给予一定的宽限期,争取在3月底之前支付所欠款……”,故莱伯泰科公司要求慧瑞康公司给付剩余款项57 603.31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双方所签《产品购销合同》中约定:12.卖方违约责任。C.在具备安装调试条件的情况下,逾期安装调试的,应限期进行,限期内仍不能进行安装调试的,应交付罚金,每逾期一周(不足一周按一周计算)按未安装调试货物价值的0.5%向买方支付罚金。罚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此种情况下买方要求退货的,应退还买方货款并交付罚金。现莱伯泰科公司自行调整按照年利率10%并自2020年1月15日起计算违约金,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2月20日,莱伯泰科公司与慧瑞康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卖方为莱伯泰科公司,买方为慧瑞康公司。该合同约定:1.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厂家、数量及金额。……合同总价:大写:壹拾玖万柒仟陆佰柒拾捌元柒角整。小写:197 678.7元。10.付款方式、时间。分期付款:买方在合同生效后30天预付合同总价的70%货款,发货后一月内付剩余30%,质保期为1年。卖方收到全款后向买方开具全额发票。12.卖方违约责任。C.在具备安装调试条件的情况下,逾期安装调试的,应限期进行,限期内仍不能进行安装调试的,应交付罚金,每逾期一周(不足一周按一周计算)按未安装调试货物价值的0.5%向买方支付罚金。罚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此种情况下买方要求退货的,应退还买方货款并交付罚金。 2019年2月26日,慧瑞康公司支付莱伯泰科公司140 075.39元,摘要部分显示为:货款。 2020年1月9日,莱伯泰科公司向慧瑞康公司送达了《催款函》。该函显示:……合同签订后,我司于2019年2月26日收款¥140 075.39元,并于2019年2月27日安排发货,目前有余款¥57 603.31元(大写:伍万柒仟陆佰零叁元叁角壹分)经我司多次催要至今欠付。 2020年1月14日,慧瑞康公司回函称:贵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我司发送的《催款函》我公司已收悉,现回复如下:因我公司目前资金紧张暂时无法支付贵公司的款项,我公司恳请贵司给予一定的宽限期,争取在3月底之前支付所欠款项。望贵司给予理解与支持。 诉讼中,莱伯泰科公司明确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款57 603.31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57 603.3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并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后,莱伯泰科公司明确其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57 603.3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自2020年1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诉讼中,莱伯泰科公司称双方所签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稍微有点高,其自行调整要求按照年利率10%支付违约金。
被告北京慧瑞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莱伯泰科科技有限公司款57 603.31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57 603.3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计算,自2020年1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0元,由被告北京慧瑞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二焕
法 官 助 理   刘 哲 书  记  员   李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