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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聚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浙江融创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1民初387号
原告:杭州聚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786号亚琪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何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苓,浙江新台州(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世平,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郑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宇政、姚小娟,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融创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开发区市心北路99号411室。
法定代表人:楼向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宇政,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小军,公司员工。
原告杭州聚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浙江融创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6月27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聚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苓、许世平,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浙江融创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宇政,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小娟到庭参加诉讼。
2016年11月23日,原告杭州聚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将原第1、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当日,原告杭州聚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各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杭州聚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聚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聚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聚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审 判 长 王 玲
代理审判员 徐 珺
代理审判员 孙益武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天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