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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移动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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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6603号
原告: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6810961740,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茶亭庵村新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永良,身份证号码X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位位,身份证号码XXX,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移动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552888095Q,住所地杭州市萧山经济开发区市心北路99号411室。
法定代表人:钱军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移动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杜欢庆
二○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陈飞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