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某某与黑龙江鸿翔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某某、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常海龙、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普通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110执24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4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鸿翔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5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松北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院代表人:***,院长。
被执行人:常海龙,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松北区。
被执行人:***,女,195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本院关于**与黑龙江鸿翔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常海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香民三商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黑龙江鸿翔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常海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的银行存款进行扣划,现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黑0110执24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程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