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畅越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广安市长存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畅越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602民初1909号
原告:广安市长存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
法定代表人:段勇,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四川众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畅越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祝江**。
原告广安市长存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畅越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安市长存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0元,减半收取915元,由原告广安市长存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秋寒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