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畅越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广安市腾达租赁站、四川畅越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602民初1785号
原告:广安市腾达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枣山镇建新街37号。
经营者:焦强胜,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四川畅越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北大街88号1栋1单元25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5256066F。
法定代表人:祝江**。
被告:张先华,男,197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
被告:***,男,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
原告广安市腾达租赁站与被告四川畅越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先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安市腾达租赁站的经营者焦强胜于2021年12月4日因重症肺炎死亡,有广安市人民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证实,但广安市腾达租赁站尚未注销。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安市腾达租赁站的经营者焦强胜死亡后,广安市腾达租赁站即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和法律上的人格,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据此,因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应终结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审判员  吴承光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 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