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畅越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畅越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602执67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2年8月2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执行人:四川畅越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5256066F。
法定代表人:祝江**,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安枣山物流商贸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枣劳人仲案(2020)24号仲裁裁决书,于2021年2月20日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四川畅越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被执行人四川畅越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广安枣山物流商贸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枣劳人仲案(2020)24号仲裁裁决,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以(2020)川1602民初48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四川畅越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2021年2月22日被执行人四川畅越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院(2020)川1602民初4886号民事裁定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以(2021)川1602民再5号案件立案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决定立案再审,等待再审审理后,申请执行人***再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1602执6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 华
审判员 熊昌学
审判员 张 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