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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畅越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826民初708号 原告:***,男,1959年2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 被告:四川畅越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一环路西一段123号15层15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四川畅越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丽娟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方 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