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沪0110执266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空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蔚,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广州市东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本院(2016)沪0110民初12409号民事判决书上海空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州市东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33,920元、利息12,454.56元、案件受理费2,978.40元及公告费56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证券、房产,已冻结银行账户一个,扣划存款8,300元,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鉴于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令、上失信名单等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强康
审判员***
审判员*斌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