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18民初18337号
原告美能电力建设(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盛工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2日以本案已另案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美能电力建设(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能电力建设(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吴小国
法官助理 贺 欢
书 记 员 贺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