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2民终7374号
上诉人美能电力建设(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盛工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蔡朝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8民初15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美能电力建设(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美能电力建设(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上海盛工园林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上诉人美能电力建设(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08.7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854.38元,公告费人民币300元,均由上诉人美能电力建设(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珍
审 判 员 张志煜
审 判 员 陈 俊
法官助理 何 倩
书 记 员 李照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