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能电力建设(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美能电力建设(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2524号
原告:美能电力建设(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松金公路2758号1幢A9556室。
法定代表人:杜晓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锦云,上海善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美能电力建设(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美能电力建设(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美能电力建设(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丁勇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王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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