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0执509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被执行人:美能电力建设(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松金公路2758号1幢A9556室。
法定代表人:杜晓丽。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美能电力建设(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仲裁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受理,执行依据为杨劳人仲(2021)办字第1039号裁决书。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5日以执行依据尚未生效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沪0110执50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谷锦虹
审 判 员 杨 蕾
审 判 员 胡伟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石 峰
书 记 员 陈鲁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