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4199号
原告:**嫣,女,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美能电力建设(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松金公路2758号1幢A955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嫣与被告美能电力建设(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2021年1月至2021年3月社保和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公积金,合计6,639.44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原系被告处员工,于2021年3月31日离职,但被告至今未缴清原告的社保与公积金,多次催缴仍未果,影响原告的就医和购房。原告遂于2021年12月10日向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补交上述期间的社保,但该会以不属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原告故起诉,坚持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应依法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嫣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沈奕奕
书 记 员 李 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