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燃(上海)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淮安多得尔化工有限公司与瑞燃(上海)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75436号
原告:淮安多得尔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盐碱科技产业园电厂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降龙,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燃(上海)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盛荣路88弄1号508、509室。
法定代表人:杨健。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多得尔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瑞燃(上海)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多得尔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660元,减半收取计7,330元,由原告淮安多得尔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贾婷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黄小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