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敖世天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与北京敖世天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1民初17994号
原告: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地区太平庄东里**楼**312。
法定代表人:寇元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晋长明,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敖世天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下坡店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敖世天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