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华一防静电活动地板有限公司

常州市华一防静电活动地板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航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492民初1869号
申请人常州市华一防静电活动地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中航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州市华一防静电活动地板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中航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市华一防静电活动地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中航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420元,由申请人常州市华一防静电活动地板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葛 峰
书记员 郭凌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