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92民初11号之二
原告:常州市华一防静电活动地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29000339C,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崔桥崔横支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孙云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武伟,江苏常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国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687286358L,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蓝天路168号二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郑超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常州市华一防静电活动地板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国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常州市华一防静电活动地板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华一防静电活动地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南国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华一防静电活动地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77元、保全费4797元,合计10974元,由原告常州市华一防静电活动地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葛 峰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凌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