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92民初16号之二
原告:常州市华一防静电活动地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29000339C,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支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553241226D,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光明路83号***(***东苑)3#楼1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常州市华一防静电活动地板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常州市华一防静电活动地板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华一防静电活动地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对于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再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华一防静电活动地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900元,由原告常州市华一防静电活动地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葛 峰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