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民终20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市华一防静电活动地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支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银日铺,男,1973年9月28日生,彝族,住四川省德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常州市华一防静电活动地板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银日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均不服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0492民初1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常州市华一防静电活动地板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常州市华一防静电活动地板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常州市华一防静电活动地板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丁 飞
审 判 员 董 维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方 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