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执371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华一防静电活动地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进区横林镇****支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29000339C。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海纳百川总部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37969F。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华一防静电活动地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337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263149.65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案的执行。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何 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