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无锡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5民初3299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亭开发区南区间横路4号。

负责人:陈志良,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男,1986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申请人:***,女,1989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申请人:无锡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华夏中路3-27-702。

法定代表人:赵泉勇。

被申请人: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技路1号桑达科技大厦15-17层。

法定代表人:刘桂林。

被申请人:无锡市西漳村镇建设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西漳天一街18号。

法定代表人:高涛。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无锡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西漳村镇建设服务有限公司价值3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西漳村镇建设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届满自动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复议的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严 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明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