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金融行政管理(金融)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行政裁定书
(2018)粤03行申10号
再审申请人高国民因诉被申请人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行政处理决定及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8行初2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高国民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何连塘 审判员  乐 丹 审判员  刘 真
书记员  李林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