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文超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5民初27319号
原告: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技路**桑达科技大厦15—**(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517431。
法定代表人: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垚,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武平,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57年9月28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垚、王武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交付原告公司股份785,606股,原告以0.08元回购并注销;2.被告向原告返还在回购股份实施前累计获得的分红收益28805.56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及财产保全的担保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0032)于2015年5月14日与被告(即深圳神彩物流有限公司原股东之一)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以下简称《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向被告发行654,672股股票,购买其所持深圳神彩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彩物流公司)8%的股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11月核准了该交易。被告所获得的股票于2015年12月21日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股份登记。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1)若神彩物流公司在盈利补偿期间(2015年至2017年)享有的实际净利润数合计低于承诺净利润数,就其差额部分,由交易对方(即神彩物流公司原股东)以股份补偿的方式向原告补足。(2)如上市公司在盈利补偿期间有现金分红的,在回购股份实施前累计获得的分红收益,应随之无偿转赠给上市公司。(3)如上市公司在盈利补偿期间实施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补偿股份数应相应调整。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2017年神彩物流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4084,200元,未能完成2017年度盈利预测数额,故被告需履行业绩补偿承诺,将其所获的全部股票及收益返还原告。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原告应以0.08元总价回购被告所持有的上市公司785606股股份(原告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了每10股派发现金0.20元,故被告应补偿股份数调整为:654672×1.2=785606股)并予以注销。原告股东大会于2018年6月26日通过了《关于定向回购的议案》,并于2018年8月以0.92元总价回购并注销了除被告以外的其他神彩物流公司原股东所持有的9034473股股票。原告自2018年4月起与被告失去联系,至今未能完成该交易所涉的股份回购注销事宜。
被告**未答辩,亦未举证、质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4年8月15日,深圳神彩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彩物流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深桑达公司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向神彩物流公司全体股东(彩物流公司的时任股东为中国中电国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及包括被告**在内的28名自然人股东)购买公司100%的股权等。
2014年11月13日,原告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并形成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发生股份购买资产条件的议案》,深桑达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神彩物流公司等公司100%股权等。
2015年5月14日,原告(甲方)与深圳神彩物流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乙方,包括中国中电国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及28名自然人股东,以下统称为神彩物流公司原股东,其中**持有神彩物流公司8%的股权)签订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甲方以发行A股股份的方式购买乙方合计持有的神彩物流有限公司100%股权,乙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条件将各自持有的深圳神彩物流有限公司股权(神彩物流公司原股东持有的100%的股权,其中**持有神彩物流公司8%的股权)转让给甲方。双方协商确定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6243.94万元,根据本次股份发行价格7.63元每股计算,深桑达公司将向神彩物流公司原股东发行8183399股股份,其中向**发行654672股股份;为了推进上述交易,各方同意签署本协议并另行签署《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同日,原告与深圳神彩物流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包括被告**)签订了《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根据《资产评估报告》,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标的资产在2015年度应享有的预测净利润数额为959.27万元;在2016年度应享有的预测净利润数额为1128.35万元;在2017年度应享有的预测净利润数额为1324.04万元。乙方承诺:标的资产在盈利补偿期间截至当期期末累积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实际净利润数额将不低于上述预测净利润数额,即2015年为959.27万元;2016年为1128.35万元;2017年为1324.04万元。本次交易经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并实施完毕后,深桑达公司应当在盈利补偿期间每次年度审计时对本协议第二条所述盈利预测数与当年实际盈利数的差异情况进行审查,并由负责深桑达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就盈利预测差异出具专项审核意见。标的资产实际净利润数与预测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根据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后确定。除因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外,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对盈利补偿期间盈利预测差异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若标的资产在盈利补偿期间各年度享有的实际盈利数合计低于本协议第二条所述盈利预测数,就其差额部分,由乙方以股份补偿的方式向甲方补足,乙方各方按照原对标的资产的持股比例分担上述补偿。具体补偿方式如下:1、乙方将按下面的公式,在盈利补偿期间的年度盈利专项审核意见出具后,每年计算一次股份补偿数,由甲方以壹元的总价款回购。回购股份数不超过乙方各法人股东与自然人股东因本次交易各自认购的股份总数。每年实际回购股份数的计算公式为:回购股份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预测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认购股份总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已补偿股份数。在运用上述公式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上述净利润数为标的资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数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意见为准;(2)各年计算的补偿数量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3)如甲方在盈利补偿期间有现金分红的,其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实际回购股份数在回购股份实施前累计获得的分红收益,应随之无偿转赠给甲方;如甲方在盈利补偿期间实施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的,上述公式中“认购股份总数”和“已补偿股份数”应相应调整。2、在盈利补偿期间届满时,上市公司应当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减值额占标的资产本次交易作价的比例大于补偿股份数量总数占本次交易认购股份总数的比例,则乙方将另行向上市公司补偿股份;另需补偿的股份数量=期末减值额/每股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减值额为标的资产在本次交易中的作价减去期末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并排除盈利补偿期间的股东增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对资产评估值的影响数)。3、在下列任一条件满足后,甲方应在该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后10个工作日内确定补偿股份数量,由甲方董事会向甲方股东大会提出回购股份的议案,并在甲方股东大会通过该议案后2个月内办理完毕股份注销事宜:(1)若盈利补偿期间标的资产的实际净利润数小于预测净利润数;(2)在盈利补偿期间届满后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占标的资产本次交易作价的比例大于补偿股份数量总数占本次交易认购股份总数的比例。
2015年6月16日,原告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条件的议案》等。2015年11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中电国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核准原告向中国中电国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及包括**在内的28名自然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其中向**发行股份654672股。2015年12月29日,**取得654672股深桑达公司的股份。2016年6月7日,深桑达公司作出《2015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深桑达公司每10股派发现金0.2元,每10股转赠2股。根据上述分派方案,**持有深桑达公司的股份数变更为785606股。2017年5月16日,深桑达公司作出《2015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深桑达公司每10股派发现金0.2元,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份。
2018年4月24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关于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标的公司承诺盈利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载明:神彩物流公司2017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实现数为-54084211.67元,神彩物流公司2015年至2017年三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实现数总额为-32888770.32元。2018年6月26日,深桑达公司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定向回购神彩物流有限公司原股东应补偿股份及现金返还的提案》等。
本院认为,原告与神彩物流公司原股东签订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批准实施,故上述协议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根据补偿协议约定,如神彩物流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约定的预测数,则原告有权以1元的价格回购神彩物流公司原股东所持有的深桑达公司的股权,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于2018年4月24日作出的《关于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标的公司承诺盈利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神彩物流公司2015年至2017年三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实现数总额为-32888770.32元,未达到协议约定的预测利润数,故原告有权于股东会决议后2个月内以1元价格回购神彩物流公司原股东持有的深桑达公司的股权,深桑达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召开股东会通过了《关于定向回购神彩物流有限公司原股东应补偿股份及现金返还的提案》,即原告有权于2018年8月26日前回购**持有的深桑达公司的股权,**持有的股份数占神彩物流公司全体股东股份数的8%,故原告有权以0.08元价格回购**持有深桑达公司785606股股份,且**应向原告返还持股期间所得的分红款28805.56元(654672股×0.02元+785606股×0.02元)。被告**未按合同约定返还分红收益,给原告造成了利息损失,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原告要求被告自其起诉之日即2019年11月4日起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计算标准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持有的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785606股以0.08元交予原告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返还28805.5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9年11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款项返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5842.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90842.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丁明君
审判员  陈 琪
审判员  熊晓婷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捷彧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