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保4121号
原告: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技路1号桑达科技大厦15-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51743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垚,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武平,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57年9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名下价值人民币10673766.86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共同出具了编号:10568003900829361564《保单保函》,为原告的上述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名下价值人民币10673766.86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丁明君
审判员 杨 媚
审判员 陈 琪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捷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