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中电(武汉)数字经济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1民初9615号 原告: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1325号403室A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电(武汉)数字经济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民营科技工业园东区L栋2楼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电数科(武汉)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3号***谷19号楼二层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技路1号桑达科技大厦15-17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电(武汉)数字经济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中电数科(武汉)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董 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罗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