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某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民申37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技路1号**科技大厦15-17层(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20678号民事判决(下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于一审期间除充分提交了证明自2013年1月起作为**公司员工的证据外,还在法定时间内书面向一审法院申请调取以下三份证据:1.向**公司调取《上海产权交易合同》的附件《取工安置方案》;2.向**公司调取2013年1月、2015年7月**公司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3.向**公司调取深圳**宝电有限公司委托其自2013年1月起代为向***发放工资、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等事项的委托书、转账凭证等证据。上述证据均在**公司控制之下,并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由于上述证据,对**公司不利,**公司拒不提供,***亦不能自行收集,因此依法向一审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调取上述证据。由于一审法院未进行调取,***又向二审法院书面申请调取,而二审法院亦未进行调取,二审法院还荒谬地认为应由***进行举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款规定,本案依法应当再审。据此,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并由**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在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3403号民事判决中认定,***与**公司经协商未能就形成新的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与**公司不存在用工关系。因此,***基于劳动法律关系诉请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以及补签劳动合同,依法不能成立。此外,***主张**公司向其支付自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已经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公司亦对此提出了时效抗辩,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此外,***向二审法院申请调取《上海产权交易合同》的附件《取工安置方案》等证据,该证据属于当事人举证的范围,二审法院不予准许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强 弘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