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玮家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玮家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8民初26298号
原告:***,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北京玮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09号健翔园小区6号楼4单元4301室。
法定代表人:丁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飞,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玮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玮家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玮家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翁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撤销玮家公司做出的《辞退通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要求玮家公司支付我2019年6月4日至2021年1月29日工资513000元。事实和理由:我于2018年12月20日入职玮家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试用期六个月,玮家公司在没有对我进行任何考核的情况下于2019年6月3日向我发送《辞退通知》,单方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故我要求继续履行与玮家公司的劳动合同,并要求玮家公司支付我继续履行期间的工资。我方同意仲裁裁决第一至三项裁决结果,不同意第四项裁决结果。
玮家公司辩称,我公司同意仲裁裁决结果,不同意***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于2018年12月20日入职玮家公司,任高级人力资源经理职务,双方签订有三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至2019年6月19日。薪资确认单约定***月工资标准为27000元,其中包括基本工资21600元、绩效工资5400元。***正常工作至2019年6月3日,当日玮家公司向***作出《辞退通知》,与***解除劳动关系。
***主张玮家公司系违法解除,并要求继续履行。***就其主张提交了《辞退通知》为证。《辞退通知》载明:“***先生你好:我们很遗憾的通知你,你的工作表现未能通过试用期考核,请你于2019年6月3日下班前交接完工作并办理离职手续;同时,公司正式终止与你的劳动关系……”。玮家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玮家公司主张公司系以***试用期未通过考核为由与***解除劳动关系,具体是指***存在虚假打卡,招聘进度及招聘人员未没达到公司的要求,系合法解除;***与公司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性,公司对***在职期间工作极为不满,没有信任关系,且高级人力资源经理系关键职位,不可能长期空缺,公司在***离职后已重新招聘人员入职。玮家公司就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绩效评分表,显示***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的打分分别为80分、80分、10分、10分、10分、10分,据此主张***考核不合格。***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二、招聘需求表、招聘进度表,需求表载有各部门招聘人员数量、职位、学历要求、性别要求、期望到岗时间等。进度表载有候选人名称、初试日期、初试结果等。***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主张需求表是其与玮家公司法人丁斌沟通之后形成的公司未来整体规划,而非其个人的工作目标。
三、钉钉考勤记录及人脸识别打卡记录,玮家公司主张***虽正常进行钉钉定位打卡,但从人脸识别记录来看,存在定位打卡后间隔很久才通过人脸识别进入公司办公的情形。***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公司考勤以钉钉打卡为准,人脸识别系统仅是进入门禁的方式,而非考勤方式,公司门内和门外各有一台人脸识别设备,若进出公司办公区时门是开的就不再需要刷脸。
***以要求撤销《辞退通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要求玮家公司支付工资、绩效工资差额、加班费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0]第3671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玮家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日绩效工资差额21060元;二、玮家公司支付***2019年3月30日、2019年4月13日、2019年5月11日休息日加班工资4189.66元;三、玮家公司支付***2019年4月5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724.14元;四、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不服仲裁裁决结果,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关于玮家公司解除行为的合法性。玮家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作出《辞退通知》,以其未通过试用期考核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玮家公司主张未通过试用期考核具体是指虚假打卡及招聘进度、人员不符合公司要求。玮家公司提交的钉钉打卡记录及人脸识别记录并未明确显示有***伪造打卡记录之情形,且招聘需求表、进度表亦未体现玮家公司曾告知***招聘任务及***未能达标之情形,故玮家公司作出的《辞退通知》确有不当,系违法解除。
在此情况下,***虽主张双方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但***在玮家公司所任高级人力资源经理职位系用人单位的核心职能岗位,需要岗位人员与公司之间存在较强的信任关系,现玮家公司主张***绩效考核不合格,对其工作能力明显不信任。同时考虑到***在职时间较短,玮家公司作出《辞退通知》之时***尚处在试用期内,***与玮家公司之间的信用基础薄弱,双方之间不具备继续履行之条件,进而本院对***要求撤销玮家公司做出的《辞退通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及要求玮家公司支付2019年6月4日至2021年1月29日工资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鉴于***与玮家公司均同意仲裁裁决第一项至第三项,本院不持异议,玮家公司应向***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日绩效工资差额21060元,2019年4月5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724.14元及2019年3月30日、2019年4月13日、2019年5月11日休息日加班工资4189.66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玮家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日绩效工资差额21060元;
二、北京玮家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支付2019年4月5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724.14元;
三、北京玮家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支付2019年3月30日、2019年4月13日、2019年5月11日休息日加班工资4189.66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孟雅慧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