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91民初00788号
原告:长***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宜宾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赛岐经济开发区小留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长***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变压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