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三鼎变压器有限公司

长某某变压器有限公司、某某华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91民初00788号 原告:长***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宜宾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赛岐经济开发区小留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长***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变压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