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佳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佳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南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92民初2255号
申请人:常州南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Y63GB28,住所地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陵南路588号3幢311。
法定代表人:钱龙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栋,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85836169,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笪鸿鹄,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佳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6MA07N6B56R,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工业新区园区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常州南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佳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武进区横林宇航装饰材料厂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常州南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佳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5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南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佳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常州南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晔栋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章芯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