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龙耀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终24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刘慧慧,浙江金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龙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叶家村(何肇辉户)。

法定代表人:周盼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玉斌、吴宇哲,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市中心医院,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东路365号。

法定代表人:袁坚列。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驰青,浙江金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森波,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诉人金华龙耀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华市中心医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702民初19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案外人方志军与本案的事实认定及处理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当追加其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本案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702民初19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836元、上诉人金华龙耀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836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周俊梅

审 判 员 应 倩

审 判 员 金佳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代书记员 董亚光

代书记员 徐锴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