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润成创展木业有限公司

广东润成创展木业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0605执11814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润成创展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西樵科技工业园百业大道37号,组织机构代码73310468-3。
法定代表人:关润开。
被执行人:***,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被执行人:***,女,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申请执行人广东润成创展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樵民二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两被执行人应支付货款1128528.1元及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共19956.75元。因两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国土房管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行政部门及银行调查了两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本案在诉讼阶段轮候查封了登记在两被执行人名下的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路2号水岸星城G19栋2单元层1号房,由于未能确定该房屋的首查封法院,本院已发函武汉市武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调查,暂未有答复,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待查明首查封法院后再参与分配。此外,本院已将两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以上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被其他法院首查封,本院已发出调查函调查,待查明首查封法院可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605执1181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谭龙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