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润成创展木业有限公司

广东润成创展木业有限公司与北京润成创展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润成创展门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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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民初121号

原告:广东润成创展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润开,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禹,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润成创展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洪伟,该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润成创展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建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保成,内蒙古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城区润城创展木门经销部。

经营者:高俊芳,女,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巴音锡勒镇*房子行政村南河村。

原告广东润成创展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润成创展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润成创展门业有限公司、新城区润城创展木门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2017年7月20日,原告广东润成创展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润成创展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2017年9月1日,原告广东润成创展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北京润成创展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润成创展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润成创展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润成创展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北京润成创展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胡雪莹

审判员李艳

审判员何玉山

二○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魏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