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73民初1289号
原告:广州市楠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左见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车建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珑,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润成创展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关润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禹,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审理原告广州市楠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润成创展木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13045××××.0)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市楠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以情况发生变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市楠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楠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广州市楠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杰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思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