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5422号
原告:广东***电力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白沙村教育路1号四楼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X1C387A。
法定代表人:符永宜。
被告:广东润成创展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科技工业园百业大道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33104683H。
法定代表人:关润开。
本院在受理上述原、被告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无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东***电力销售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