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润成创展木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东润成创展木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605民初33204号
原告:***,女,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何营乡袁庄**,公民身份号码412************468。
被告:广东润成创展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83H,
法定代表人:关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灿仪,女,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广东润成创展木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灿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
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1.劳动仲裁情况。原告作为申请人以被告作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请求确认2004年4月4日至2012年6月4日期间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2.劳动仲裁结果。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佛南劳人仲案字〔2020〕4599号仲裁裁决,裁决如下:驳回申、被双方2004年4月4日至2004年5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
3.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述仲裁裁决而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原、被告双方自2004年5月4日至2012年6月4日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关于劳动关系的情况问题。原、被告对于双方自2004年5月4日至2012年6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均不持异议。
5.原告的工作岗位。拼皮工。
6.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原、被告双方均签订了劳动合同。
7.工资情况。工资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
8.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至庭审日,原告仍在被告处工作。
本案中,双方举证如下:
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被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2.佛南劳人仲案字[2020]4599号之非终局仲裁裁决书;3.工牌;4.劳动合同;5.个人活期明细信息。
被告举证如下:劳动合同。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
关于原、被告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问题。原、被告确认双方于2004年5月4日至2012年6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工牌、劳动合同、个人活期明细信息等证据,本院对于原告请求确认双方于2004年5月4日至2012年6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与广东润成创展木业有限公司于2004年5月4日至2012年6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叶再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邓可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