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602财保67号
申请人:***,男,195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被申请人:董少华,男,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申请人:滨州联益电力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工业园区新立河二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554369694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滨州联益电力设施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滨州联益电力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滨州滨城支行37×××20账户内银行存款35万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滨州联益电力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滨州滨城支行37×××20账户内银行存款3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