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联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联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滨州高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02执143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联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杨柳雪镇工业园区新立河二路2号。
被执行人:滨州高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高杜建材城三楼。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立案执行山东联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滨州高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证券等财产信息。
3、本院于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前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1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1602民初44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乔兴明
审判员  王兆庆
审判员  张永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志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