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281执732号
申请执行人:黄石市森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金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明申权,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阳山县煜阳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阳山县阳城镇车路村。
法定代表人:徐德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石市森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山县煜阳铸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故本院对该案终结执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鄂0281执732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裕春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熊良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