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81民初1448号
本院收到起诉人安宁贵凯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安宁荣瀚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云南华西航空旅游专修学院、杨丽昆的起诉状。起诉人安宁贵凯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荣瀚公司和被告华西学院连带支付原告款项1086099元及该款自2018年3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暂计为7874元(按同期贷款利率4.35%计算),小计为1093973元;2、判令被告杨丽昆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3日,被告荣瀚公司与安宁贵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钢结构加工合同》,加工项目为被告华西学院金山生态园-宿舍楼、实训楼的钢结构工程。贵川公司立即安排人力物力进行施工,但被告荣瀚公司屡次违约未能按时付款。2017年12月30日,贵川公司将上述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了原告。原告与被告荣瀚公司进行工程结算,荣瀚公司尚欠原告1206099元。原告、荣瀚公司和华西学院形成了《三方协议》由华西学院支付上述款项,当天华西学院支付了30万元。后经原告核对,2017年8月4日,被告荣瀚公司转支付给了原告供应商云南辉梦达工贸有限公司的18万元并未支付。2018年3月25日被告华西学院未能按时付款。经查询,被告荣瀚公司系杨丽昆个人独资公司,原告认为被告杨丽昆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争议标的为不动产纠纷,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不动产标的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该案无权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安宁贵凯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章亚洲
书记员 周子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