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贵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贵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昆明楚昭工贸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云0181民初2470号
原告云南贵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贵凯公司”)与被告昆明楚昭工贸有限公司(简称“楚昭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贵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学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楚昭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的规定,楚昭公司承诺的付款期限已经届满,贵凯公司要求支付尾款89147.05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规定,贵凯公司要求自2019年2月5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符合当事人的约定,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故对该项诉请予以支持。此外,***作为楚昭公司的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其以欠款人身份出具欠条,该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加入的债务承担,故其应当对楚昭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缺席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2日,楚昭公司与安宁贵凯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云南贵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钢结构加工合同》,约定由贵凯公司为楚昭公司进行钢结构构件的加工制作,工程内容为:钢结构主体构件钢柱、钢梁、连接板。2018年1月25日,双方经结算形成《维也纳酒店改造钢结构项目结算单》,确认结算金额为359147.05元,已付款100000元,应付金额为259147.05元。结算当日,***以欠款人身份出具《欠条》,载明:楚昭公司(***)于2018年1月25日在安宁贵凯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加工维也纳钢结构加工工程,项目所需钢构件,欠加工费未付。欠款金额为259147.05元,定于2018年2月6日偿还。如果超出还款期限未还,违约金每日以欠款金额的50%执行。附身份证复印件。楚昭公司在《欠条》上加盖公章,***在欠款人处签字捺印。另,贵凯公司具有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贵凯公司自认楚昭公司及***截至2019年2月4日支付加工费合计270000元。
由昆明楚昭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云南贵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加工费89147.05元,并按照月利率2%支付该款自2019年2月5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期间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0元,减半收取计1165元,由昆明楚昭工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邱学根
书记员  石慧玲